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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談到藥品就是能治療疾病或傷口,或有治癒身心的痛苦。在社會上認定的藥品,就是俱備品質、有效性、安全性3要素,而且對病患有治療效果。
    談到要實施治驗的方法:日本有獨立行政法人醫藥品及醫療機器總合機構(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:PMDA)。本機構成立於2004年,對藥品及醫療機器的品質、有效性、安全性的評估以及藥品引起的副作用救濟,能適當的處理,可以諮商與核准。凡是新藥品及醫療機器都要向PMDA申請,通過後,報到厚生勞動省,從厚生勞動大臣獲得許可。
    能夠申請核准的臨床試驗,稱為治驗,優良的藥品,是人類共有財產的理念。不管在那一國做,都要做到,被檢者的人權保護及確保科學的信賴性。
因此,在臨床試驗的實施基準,在日本、美國及歐洲聯盟( European UnionEU的規劃當局及製藥團體,結成為ICH、美、歐盟藥品規制調和國際會議(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rmono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for Human Use)。沒有參加WHOCanadaEU的國家,可以當觀察員參加。
每個國家的審查基準稍為不一樣,因此,要研發新藥的製藥製公司,要申請許可前,要做治驗,然後作成資料。任何國家都有指引,按試驗指引來做,外國的試驗數據(Deta),也可以那來活用。即使獲得的認可延遲,對藥物延遲(Drug lag),對於創新的改善還是有效。
藥物審查,有統一基準,ICH有指示,有關審查的指引。因為有很多地區在做臨床試驗,須要保證品質的基準,這就稱為GP(Good Practice)
1969年美國提倡的觀念,最初稱為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)作成的基準。以後申請許可資料的作成,保證試驗的信賴性,GP基準在各國不同。日本除了有GMP,其它還有,動物實驗的GLP(Good Labaoratory Practice)GCP(Good Clinical Practice)等共有6種。
談到新研發藥物的試驗順序,首先要做動物實驗,先確認基本的藥理學的特徵,同時檢討對人體是否有效。
如果認為有效,那就要做臨床試驗,但要做臨床試驗以前,有幾點要注意。
藥物動態(Pharmacokinetics)在活體的藥物吸收、分佈、代謝、排泄等;藥理學(Pharmacodynamics),藥物的血中及組織濃度的關係,兩者的關係以PK/PD表示。
    藥物有害反應(Adverse Drug Reaction)簡稱為ADR,在有害現象之中,有合理的理由,不能否定因果關係,都稱為ADR
    比較不易瞭解的就是,副作用有2種:在藥事法的副作用,包含藥物有害反應;但是藥理學,主要作用以外,其它都屬於副作用(Side effect),例如高血壓的藥物,把血壓高度降壓的時候,在藥理學,降血壓為主要作用,不能視為副作用;但在臨床試驗認為是副作用,或是藥物有害反應。
    在藥物臨床研發時還要做4個相試驗(ⅠⅣ),也就是Ⅰ~Ⅳ相。Ⅰ相的試驗,與Ⅰ相當的試驗,有時在做Ⅲ相試驗時,順便做,因此,並不是按順序做。應該要先瞭解,做各相的目的是甚麼,也就是Ⅰ~Ⅳ相的目的。
    談到Ⅰ相試驗,也稱為臨床藥理學實驗,當藥物的動物試驗,認為有效時,最初投予人體的試驗。主要不是評估治療效果,在副作用未出現前,投予最大劑量,以決定最大劑量,同時還要檢查PK/PD。通常以男性志願者(Volunteer)為主,如果,對惡性腫瘤的病患,藥物的毒性比較強時,也可認為腫瘤病患的適應症。
    做這種試驗時,要注意安全性,然後慢慢增加劑量,同時觀察病患的容忍性,同時還要注意本藥物的清除(Clearance),代謝藥物積蓄情形,口服藥物時,對食物的影響,也在檢討之內。
    在這個時期,還要做心電圖檢查,因為有的藥物會引起心電圖QT延長。因為QT延長,可能會使得病患猝死。如果有QT延長的藥物,就不會再試驗研究下去。但有時是試驗有差錯,在ICH,以健康者為對象,將治驗藥、對照組既承認藥,可以引起QT延長的藥物,這3種藥物測試。要使用既承認藥,是要確認,試驗是否能適當進行;既承認藥,沒有預期QT延長,表示試驗有問題。有沒有做到適當的試驗,那就要做被驗藥與對安慰劑(Placebo)為對照組做比較。
    談到Ⅱ相試驗,又稱探索試驗,其後要看要實施Ⅲ相試驗,探索Ⅲ相試驗的用法及劑量,評估項目。通常分為前期及後期,前期在Ⅰ相求得的範圍內,對少數病患為對象,投予方法及劑量;後期使用較多的病患,與對照組比較的試驗。
    這種試驗使用對照組的情形比較多,但在試驗期間對照組等於沒有治療,對病,不能有不利的事情發生。使用於對照組的藥物,還沒有證明有效性,為原則使用。如果已證明有效的藥物,使用於對照組,能夠事先瞭解對照組的效果,為了確認被驗藥,要與對照組比較,而且藥物投予期間,對病患不會引起嚴重的障礙為前提。
    在試驗時,也會使用實藥投予對照組,如對惡性腫瘤的試驗,或者證明有效性的既存藥,將實藥當作陽性對照藥的試驗。
    做上述試驗時,主要對象為日本人,而試驗是按ICH的基準來做,在日本的申請資料,想要介紹到國外的情形,也是會有。但這時要注意體格、代謝酵素
人種差別,或生活習慣的不同,將日本的資料介紹到國外,此點有必要檢查。同時國外試驗數據是否適合日本人,有必要檢討。如果國外試驗數據與PK/PD,與日本沒有很大的不同,國外的Ⅲ相試驗,也可作為日本的參考。
    其次為Ⅲ相試驗,在Ⅱ相試驗,所獲得治療上的好處加以確認。通常測試數百人病患,在Ⅱ相試驗所決定的用法及用量,對照組,或同種效果的既存藥,做
隨機化對照試驗(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),評估有效性與安全性。
    如果順利進行,當可獲得許可。
    其次談到試驗,試驗後的藥物,經製造及在臨床上使用後,因為試驗是經數百人,最多1,000人。一旦推出在市面上出售後,可能有數萬在使用,情形是如何,應當調查,這就是Ⅳ試驗。在做治驗的被檢者,經嚴格的選擇基準及除外基準,因此不包括高齡者及有合併症的病患。對此類病患使用新藥後,會發生何種現象,有需要瞭解。
    最重要的,例如,對高血壓及高膽固的治療有效,但是否能抑制心臟血管疾病,也就終點(End point)是否有效,這是Ⅳ試驗,要做的。
    如果是製藥公司出資的試驗,主要有醫師主導。如果,可以滅少終點(End point)的優秀藥物,應屬於全世界人民的共有財產。因此,在日本,醫師、病患、國家致力於,做許多前瞻性隨機化對照試驗,以便向全世界發佈這個訊息,這確實是很了不起的工作。
 
 
 
關鍵字:臨床試驗、治驗與藥品開發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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