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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在刑法上有殺人罪、自殺參與罪及同意殺人罪。可大別於殺人罪及自殺參與罪2種。

殺人罪就是在終末期醫療的治療,有意避免治療,或停止治療,如果有家屬的同意或者要求,但病患並沒有同意時,就要變成殺人罪。這個在日本的刑法第199條有規定,表示就是單純的「殺人者」。其次談到自殺參與罪與同意殺人罪,並不常聽到的名詞。其意思就是與殺人相反的,曾獲得病患同意或要求,對他人的死亡積極參與,即獲得同意,也不能殺人。在日本刑法199條稍後的有202條所規定,教唆或幫助人家自殺,或獲得病患的囑咐或承諾而殺死病患,此點要特別注意,很容易構成殺人罪。如果病患的意願不十分明顯時,很可能會增加很多麻煩。剛才提到,如果雙方講的話都有模稜兩可,再加上醫療機關的醫療關係者,向警察機關密告,那就會發生「事件」,警察會來搜查。

   如何獲得理想的同意,就是要有證據,也就是要寫明同意書。因此要有遺書或「事前指示書」。目前日本有「公正書」,標題寫明「尊嚴死宣言公正證書」。

日本有「公證人聯合會」,有公證人的範本(Model),可在公證人的公所,由公證人作成「尊嚴死宣言公正證書」。其中條文就是,病患本身,將來一旦生病,又沒有希望,死期臨頭,可對家屬或醫療人員,宣誓自己內心的意願。

   普通範本的項目的內容有:本人的疾病,以目前的醫學,不能治癒,臨終時,有二位醫師能診斷其事實,只要能延長壽命的治療,請避免。但是如果能夠減輕痛苦的治療,則盡可能實施。如果因使用麻醉藥,而提早結束生命也沒有關係。而且這個證明書,全家屬都要同意才行。

   日本最近在這方面還有新的做法,於2012731日超黨派提議「思考尊嚴死法制化的議員聯盟」,目前的會長為參議院議員的增子輝彥。正式的講法為「終末期醫療,有關尊重病患意志的法案」。但還沒有提出國會審查通過。

   尊嚴死對延長壽命不實施醫學的處置,或者處理延長壽命後中途停止,有這兩種案件,在定義上還有爭論。認定的方法必須是有2位醫師認定終未期醫療,還有所有家屬都同意尊嚴死,如此做才不會引起許多不必要的麻煩。

   最重要的一點就是,如果家屬中有人同意要繼續治療,並要使其延長壽命,尊嚴死就不好實施。另一點就是醫療工作者,不要促進病患早死的醫療行為,這一點也是很重要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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