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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首先談到GCP(Good clinical practice),即藥品臨床管理規範。這是法律的一種,在臨床試驗稱為治驗,能夠適當實施的方法。
    談到治驗,在臨床試驗中,凡是製藥公司法創業公司或合資企業(Venture Company),此類公司,要向內政部取得售藥許可證書,為這個目的試驗,稱為治驗。也就藥品要成為商品化過程,所做的試驗,稱為治驗。
談到臨床試驗,除了治驗外,更廣泛的研究,有寫學術論文的臨床研究,這種研究,GCP就不適用,要使用別的方法和指引(Guidline)
談到,例如高血壓藥物與新的高血壓藥物比較,那一種效果比較好,是否屬於臨床研究的框架內的問題。如果一般醫師在寫論文,並在醫學會發表,此類論文,不屬於驗,而是臨床研究。如果這種試驗是製藥公司合作,要取得出售許可,或有新的效能,這種試驗是屬於GCP的範圍內。如高血壓的藥物,還有保護心臟和腎臟的試驗,就稱為驗。
藥物出售後調查,銷售和副作用的情形,不屬於GCP。但是如果是為藥物做新的功能或新的使用方法,那就屬於驗,也就是GCP的範圍內。
具體來說GCP主要是要經治驗審查委員會、倫理委員會的審查。說明與同意,要從被檢者取得,知情同意書(Informed consent)。談到藥物的安全,如果藥物出現安全問題時,應向贊助者(Sponser),如製藥公司或PMDA,為GCP查核的單位為PMDA (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 Agency)報告。
如果開業醫,想要試驗藥物的功效,要先經大學或醫師公會倫理委員會的審查,經同意後,始做驗。病患的同意,一定要簽書面同意書。除了參加驗的人及說明人,都要簽書面同意書。
如果服藥後發生有害副作用,立刻向有關製藥公司報告,PMDA贊助者(Sponser)或向製藥公司提出報告。
為了確保正確的治驗,經常會有負責控的人員,還有治驗完後最終要檢查人員,都會到做治驗開業醫的辦公室。這些檢查人員,會查看病歷,是否與數據有出入,如此做,可以確保研究的品質。
談到GCP的目的,早在幾十年前,就認為全世界的臨床研究臨床實驗,應該要有共同的倫理與科學來加以統一,這種全世界的觀念在1990年,後半開始興起。因而產生全世界性的ICH-GCP,以後就發展成各國的GCPICH 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sation)。
GCP主要是保護病患權益。此點是全世界共同點,美國、歐洲、日本都類似。按上方法做驗,在日本所製造藥品,送到美國,也能獲得許可販售,因此,要按GCP的方法去做,藥物到了美國,就能獲得許可,這是全世界製藥工業都要遵守
 
關鍵字:藥品臨床管理規範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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