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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曾經有過,就要醫師診斷為罹患癲癇症就不能取得駕駛執照。但2002年日本修改公路交通法後有一部分病患,還是可以取得駕駛執照。視病患取得駕駛執照,雖然罹患癲癇症,就要符合下列4個條件就可取得駕駛執照:1. 5年內沒有發作癲癇。2. 2年內無癲癇發作,而且醫師診斷近數年,不再有癲癇發作的診斷證書。3. 發作時,不會引起意識障礙或者運動障礙,也就是單純部分的發作。4.發作時限睡眠中。如符合上述情形,就適合開車。

   實際上要診斷書的病患也不少。在上述第134項就要申請駕駛執照時提出就可獲得駕駛執照,其後5年更新一次即可。第2項的病患數年後要提出診斷書。寫診斷書並不需要專科醫師,就要主治醫師即可,符合上述4項就可寫診斷書

日本目前有100萬的癲癇病患,其中7成,發作會停止的病患。此類7成的病患要開診斷書,應是沒有問題,問題是其餘3成病患。要使用適當的藥物,適當的治療,才能抑制癲癇的發作,有的甚至要使用外科手術才能止住癲癇發作,那就得靠專科醫師的判斷,成為很重要。

剛才提到的7成的病患,多數是預後比較好,使用少量的藥物或停藥,癲癇也不會發作的病患。其餘3成病患,不服用藥物,癲癇就會發作。如果1年發作1次,那就要請專科醫師檢查,是否用藥有何問題。

目前日本所使用,對癲癇症的標準治療藥有2種,所有全身性癲癇及部分癲癇的藥物,前者使用Sodium valproate,後者有Carbamazepine。如果這2種藥用錯的話,本來癲癇不發作的,會變成癲癇仍然發作。如果臨床醫師,分不清病患是屬於全身性癲癇或部分癲癇,要會診專科醫師。

抗癲癇藥物是作用於大腦的藥物,因此服用後會有睡意,所有抗癲癇藥物的使用,要從小劑量開始使用,然後慢慢增加劑量,當有效時,開始使用維持劑量。

日本的癲癇症病患的駕駛執照,並不是單依據醫師的診斷書,就可發下。而是要經日本各都道府的駕駛執照中心及公路安全委員會,審查病患是否有安全問題,再參考醫師的診斷證書,然後始發下駕駛執照。實際發下駕駛執照是由公路安全委員會。

日本規定,要求2年沒有癲癇發作。可說規定很嚴格。在歐洲規定1年之內沒有癲癇發作,就可以駕車。加盟EU的各國,按這個規定實施。美國各州的規定不一樣,多數州採用,只要6個月沒有癲癇發作,就可核發駕照。

主治醫師寫診斷書時,聽取病患的申請報告,寫診斷書,前提是病患的報告要正確。如果診斷書寫好後,病患有癲癇發作,責任不在醫師。

在日本如果沒有自家用車輛,有些地方,生活就會發生困難。但日本的道路文通法,現正在修改,可能朝嚴格的方向。如果無照駕駛,刑罰可能會加重,如果不聽從醫師的忠告,病患任意去開車,可向交通單位報告。日本的交通刑罰最近又準備修改,本來就有交通死傷事故時,有2種刑罰。達反注意義務;有某種程度的故意開車發生車禍。另外還要加上其中間的刑罰,明明知道病患開車有危險,還要去開車,因而發生車禍,將加入交通事故的刑罰。

但是專家認為加重刑罰,不一定能改善交通事故,可能還要學會提供意見,有關單位提供支援,再加上所定的法律,要幾年後還要修改一次,才能達到效果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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